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NTDV-113-司聲-172-202410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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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簡麗華 相 對 人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0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33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721號  合     計 6,500元   說明: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確定。 二、本計算書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為6,500元,相對人負擔5分之3,即3,900元(計算式:6,500×3/5=3,9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即2,600元(計算式:6,500-3,900=2,600)。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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