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NTDV-113-司聲-177-202410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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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郭俊邑即俊邑企業社 相 對 人 禾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593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建字第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1年度審電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電字第153號 合 計 11,593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1,06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