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DV-113-司聲-201-20241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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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賴滄海 相 對 人 凡爾賽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永椿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355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投簡字第10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1061號 113年度審電字第785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5,23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2,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1,88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13,65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合     計 26,355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投補字第402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8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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