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9
案號
NTDV-113-司聲-219-202503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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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蘇煜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紫緹(原名:羅思萍)、葉煜凡間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紫緹(原名:羅思萍 )、葉煜凡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5分之3,餘由相對人各負擔5分之1,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到院,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