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NTDV-113-婚-141-2024121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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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1號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地址:南投縣○○鎮○○里○○巷00○0號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另具狀補正記載被告乙○○ 越南文姓名、年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其於越南國之住 所或居所及本件請求離婚之訴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之「 家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參照)。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然原告所提出之家事起訴狀並無記 載被告乙○○越南文姓名、年籍(含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於越南之住居所及本件裁判離婚之訴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是原告應提出記載「被告越南文姓名、年籍(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及「裁判離婚之訴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之「家事起訴狀」及繕本(重新提出完整記載上開事項及離婚事實及理由之家事起訴狀及繕本,以利後續之翻譯)到院,以利本院送達被告。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及補正不合法,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如有越南國之離婚判決書,請附影本2份,並將該判決書由立案之翻譯社翻譯成中文2份,併上開補正之家事起訴狀及繕本寄送到院,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