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TDV-113-婚-33-2025010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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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大陸居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 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