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TDV-113-婚-3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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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大陸居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 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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