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NTDV-113-婚-85-20250109-4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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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85號 聲請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告甲○○○之特別代理人,該 案離婚訴訟業已審結,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爰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計開庭一次、向本院聲請閱卷一次,提出家事答辯狀一份等情,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