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V-113-家婚聲-3-20241203-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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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應送達予相對人之家事聲 請狀、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 之越南譯文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規定,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 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甲○○○履行同居事件,因相對 人為越南籍人,且現在國外,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自應補正提出家事聲請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相對人。聲請人未提出,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