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NTDV-113-家救-37-2024110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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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雅雯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代 理 人 張薰雅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陳嘉騏 上列當事人間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改定親權之聲請(本 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聲請人現為家管,無工作收入,經濟來源均由前夫負擔,並無資力,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為憑,為此,請審酌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