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NTDV-113-家繼訴-29-20241202-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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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曾重文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曾品叡 曾培城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 款00000000000」關於餘額「100萬元及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1000萬元及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