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V-113-家繼訴-46-2024120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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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藍浤芫 被 告 藍同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7137元,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1日、10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則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