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判決無效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V-113-家繼訴-47-2024120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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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玡溱 被 告 陳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似為提起給付訴訟。惟原告復於起訴狀表示「為訴請判決無效,依法起訴事」,再觀諸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稱:「因陳致榮於111年7月21日盜領父親存款再偽造父親存款餘額,此舉已經違法。偽造的文件,與事實不符,希望判決無效」等語,原告似又欲提起確認判決無效之訴或對確定判決為再審之訴。而原告於上開起訴狀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自原告所載聲明、事實及理由,本院尚難判斷原告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確認之訴)、原因事實如何對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訴之聲明,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因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不明確,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受僱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補正,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是原告迄今尚未依法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