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TDV-113-家補-151-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李淑 住南投縣○○鎮○○路○段00巷0弄00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甯詠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