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TDV-113-家補-151-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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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李淑 住南投縣○○鎮○○路○段00巷0弄00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甯詠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