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TDV-113-家補-152-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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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張子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瓊月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本件依聲請人民事聲請狀內容 ,探求聲請人之真意,應係欲聲請對失蹤人張瓊月為死亡宣告,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失蹤人張瓊月之父母最新戶籍謄本,如失蹤人張瓊月育有子女,亦應一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均須正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如已死亡,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㈡聲請人民事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僅包含對失蹤人張瓊月為公示催告,如確係欲聲請對失蹤人張瓊月為死亡宣告,應具狀更正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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