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TDV-113-家補-154-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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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乙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