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NTDV-113-家補-155-2024102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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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慧珠 住○○市○○區○○街○段000號4樓 代 理 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慶柔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陳報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同為監護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他最近親屬同意其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㈢陳慶柔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陳慶柔之監護人之同意書。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相對人住、居所為何?㈡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㈣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㈦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㈧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