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28

案號

NTDV-113-家補-156-202410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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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劉紀正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與住居所。㈡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聲請人聲請狀所有附件之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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