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NTDV-113-家補-157-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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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葉美爽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芳榮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芳榮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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