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NTDV-113-家補-158-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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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曾莊絹 住南投縣○○鎮○○里0鄰○○巷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曾勝南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含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配偶)。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㈢曾勝南之最近親屬(包含所有尚存子女)同意聲請人擔任曾勝南之監護人、由曾鴻毅擔任曾勝南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