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NTDV-113-家補-160-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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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江孟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江寬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江朝南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㈡被繼承人江朝南之除戶謄本。㈢應另選一人為本件之特別代理人(註:江靖宥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仍同為被繼承人江朝南之繼承人,與江寬生有利害衝突之情形),並提出其本人簽立願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㈣提出本件特別代理人欲代理江寬生為被繼承人江朝南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割方案不得損及江寬生之利益(應包含所有被繼承人江朝南所遺遺產,不僅限於不動產;江寬生應不得取得低於其應繼分比例之價值)。㈤被繼承人江朝南所遺所有不動產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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