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NTDV-113-家補-161-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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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莊明凱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洪莊文雄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之診斷證明書正本。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之配偶、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㈢洪莊文雄之最近親屬(含所有尚存子女、配偶)同意聲請人擔任洪莊文雄之監護人、由洪紫珈擔任洪莊文雄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之財產清冊。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聲請人所欲聲請之亞大附設醫院非監護宣告)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莊文雄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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