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NTDV-113-家補-163-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陳** 住南投縣○○鎮○○路○○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