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4-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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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鳳嬌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樹城、劉素日、劉素娥、劉忠明、劉騏騰、劉 志宏、劉俊傑、劉麗香、劉宇庭、游政修、游于松、游依珊、劉 國樑等間就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1、2係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等,均係屬財產訴訟,該訴訟標的雖有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分割、分配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則此部分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即應以原告因分割被繼承人劉振業遺產所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是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3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被繼承人劉 振業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及應補正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據原告所提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劉振業之三子劉啓森除被告劉國樑外,另有劉秀玲、劉秀玫、劉順興三名子女)。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 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證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證明(據原告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尚遺有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縣○○○段000○0號土地之出產物,而原告起訴並未列入本件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未補正,本院即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價額 備註 1 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287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799,185元(計算式:2877.85×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100) 重劃前為南投縣○○鎮○○段00地號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45,260元(計算式:622.6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802.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7,201,860元(計算式:10802.79×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1/3)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44,660元(計算式:722.3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5.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411,960元(計算式:2205.98×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73.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355,061元(計算式:2873.27×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3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26,740元(計算式:394.90×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6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26,242元(計算式:144.41×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1/3,四捨五入至整數)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899,411元(計算式:404.1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1,902元(計算式:9.32×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1/2)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1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404,748元(計算式:1024.36×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3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12 南投縣○○鎮○○里○○巷00號房屋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之房屋現值為9,000元(計算式:2,200+6,800)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96,334元(計算式:上開價額總計46,046,029元×原告應繼分1/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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