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5-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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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謝朝順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謝陳秋霞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之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謝陳秋霞之配偶及全體子女同意聲請人擔任謝陳秋霞之監護人,並由魏秀娥擔任會同開具謝陳秋霞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同意書均應由本人親簽或蓋章)。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陳秋霞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㈧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非得為監護輔助宣告鑑定機關,聲請人欲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