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6-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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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鄭淑芳 上列原告請求判命被告余明清將其名下三筆土地贈與余慧君、余 家華及余家瑋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敘明請求被告贈與之土地地號,亦未據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具體 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法律關係(所 謂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 條文)與原因事實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 ,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