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7-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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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洪連再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4樓之18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就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核 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之主張,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165萬元作為訴訟標 的價額,其訴訟費用為17,335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 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0,3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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