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8-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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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張素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鄰通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