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家補-169-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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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訓、林文章間請求改定輔助人等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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