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DV-113-家補-171-20241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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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4,85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之聲明: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定會面交往之非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部分裁判費合計4,000元,原告業已繳納完畢。㈡至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4,428,588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428,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4,857元。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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