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DV-113-家補-172-20241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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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蓁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為女性,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41歲,依內政部所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44.76年,是聲請人欲免除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而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南投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650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2,238,000元(計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相對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旁系血親二親等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㈡相對人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目前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㈡相對人是否有不動產、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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