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NTDV-113-家補-174-20241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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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曾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敏菁所有子女、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㈡提出羅敏菁之最近親屬(包含羅敏菁所有子女、兄弟姊妹)同意聲請人擔任羅敏菁之監護人、由羅晟為擔任羅敏菁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㈢提出關係人羅晟為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㈣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敏菁之財產清冊。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羅敏菁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羅敏菁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羅敏菁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羅敏菁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羅敏菁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羅敏菁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