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NTDV-113-家補-176-20241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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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廖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李翊禎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已辦妥監護宣告登記,且記事欄均勿省略)。㈡業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李翊禎財產清冊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㈢受監護宣告人李翊禎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以及聲請人就任監護人後,受監護宣告人李翊禎之財產明細及支出明細及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亦應於補正前項同時,具狀說明本件許可處分對應受 監護宣告人李翊禎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