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NTDV-113-家補-177-20241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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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李加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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