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NTDV-113-家補-179-202412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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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林寬裕 上列原告林寬裕與被告林朋杰(原名:林奕成)間請求債權存在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請求債權存在否,核屬財產權之確認訴訟,而按原 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77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本件原告以「民事起訴狀」起訴,而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規定於訴狀具體陳明其請求之實體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範圍,茲命原告應補正對被告請求完整具體之法律關係(所謂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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