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20

案號

NTDV-113-家補-184-20241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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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張淑君 代 理 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初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之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之財產清冊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㈢由關係人張棠雅親自出具其願任會同開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之全體子女同意聲請人擔任許初枝之監護人,並由張棠雅擔任會同開具許初枝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均應由本人親自簽名)。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初枝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㈧本件欲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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