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20

案號

NTDV-113-家補-185-20241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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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用及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事項為聲請人丙○○(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乙○○(000年0月0日生)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各9,459元,至其等分別成年前1日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此部分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2,270,160元(計算式:9,459元×12個月×10年×2人=2,270,16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另就聲請事項為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1,021,572元,故此部分非訟標的之金額即應核定為1,021,572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以上聲請費合計4,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家事聲請狀就相對人丁○○之姓名誤載為「楊**」,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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