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TDV-113-家親聲-146-2025022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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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 月0日生)之父。甲○○前經聲請人認領,而甲○○之母林○菁已死亡,為子女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陳」等語。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 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如何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參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權衡子女年齡、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家庭生活狀況、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態等情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8月27日認領未成年子女甲○○,及甲○○ 之母林○菁已於113年8月4日死亡等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堪認定。然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為訪視,結果略以:「因聲請人提供給法院之電話已為空號,故法院無其他聲請人之聯繫電話,本會寄送訪視通知書至相對人(本院註:應為聲請人)地址,但至今皆未接獲回應,故本會以此回覆單回覆鈞院」等語,有該基金會114年1月7日財龍監字第114010019號函暨所附之回覆單可參。而本件聲請人雖以未成年子女甲○○之母已死亡為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惟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均未接受訪視,且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能舉證證明未成年子女續從母姓,對未成年子女有何不利之具體情狀,則依卷內事證,本院無從認定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為父姓「陳」,係合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