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05

案號

NTDV-113-家親聲-147-2024110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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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劉○○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相 對 人 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甲○○之姓氏,核屬家 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又未成年子女甲○○現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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