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V-113-家親聲-160-202412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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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人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裁定,惟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