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DV-113-家親聲-8-2024121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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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抗告人 即 原審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甲○○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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