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V-113-救-25-20241230-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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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自然人 的使用姓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於本案訴訟事證俱全,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5筆,依該等財產最新異 動日期之資料所示,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4,261元;於民國112年則另有74萬8,310元之薪資所得,此有本院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又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現為31歲,未屆65歲之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勞動能力,且現於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穩定工作,是其應有藉由工作獲取收入,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依聲請人於本案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608萬5,093元,核其應繳之裁判費為6萬1,291元,參諸其上開所得及財產資料,尚難謂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