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NTDV-113-法-7-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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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釋慈智即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 基金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3次 以上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 報債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第327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固提出南投縣政府民 國113年9月2日府社政字第1130207647號函、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第1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捐助章程等件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為憑,惟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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