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NTDV-113-法-7-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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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釋慈智即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 基金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南投縣政府以民國113年9月2日府社政字第1130207647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 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 府113年9月2日府社政字第1130207647號函、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第1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捐助章程等件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在卷可稽,並業經補正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報係屬適法,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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