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NTDV-113-消債清-23-2025022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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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蕙敏 代 理 人 楊佩琳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蕙敏自民國114年2月2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 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雖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踐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踐行前置調協商,惟 協商不成立等情,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堪認屬實。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 新臺幣(下同)424萬715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依債權人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之債務總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1,421萬8,649元。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 ⒈薪資收入:聲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任百洲有限公司之倉 儲管理人員,依其提出民國113年8至10月薪資明細所示,每月收入為人民幣7,000元,如以匯率4.5計算,核與其主張每月收入約3萬1,000元相當,堪認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收入以3萬1,000萬元計算為適當。 ⒉其他財產:聲請人名下僅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此外,聲 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帳戶歷史明細、南華公證處受理通知單、車牌號碼粵S9670E小型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110至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㈣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14年所公告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1萬8,618元計算等語,依前揭規定,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萬1,000元,經扣除其個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每月餘1萬2,382元【計算式:31,000-18,618】可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因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現已為48歲,如以該餘額清償所積欠之債務總額1,421萬8,649元,顯然無法在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前清償完畢,遑論後續尚有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顯見聲請人所需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另酌以聲請人其他財產價值並不高,所能提供清償債務範圍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此外,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尚有其他財產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故聲請人聲請清算,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基準日(民國)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3萬5,168元 113年10月12日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萬8,390元 113年10月12日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5萬7,916元 未陳報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1,941元 未陳報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萬4,594元 113年10月12日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1萬3,063元 113年10月12日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5萬6,114元 113年10月12日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萬36元 113年10月12日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萬1,752元 114年1月7日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萬430元 未陳報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4萬9,245元 114年2月4日 合計 1,421萬8,649元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財產別:存款 編號 銀行 餘額 1 中國工商銀行 18萬9,759元(以人民幣4萬2,168.64元、匯率4.5計算) 財產別:汽車 編號 牌照號碼 出廠年月 公告現值 2 粵S9670E小型轎車 99年11月(註冊日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