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NTDV-113-消債聲-15-2024122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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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璧松 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璧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以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債務人自113年8月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