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NTDV-113-監宣-213-20241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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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代 理 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余陳00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余陳00(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余陳00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10月27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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