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NTDV-113-監宣-214-2024110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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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陳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邱00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邱00(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邱00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11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