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3-監宣-221-2025021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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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代 理 人 李曉薔律師 相 對 人 黃敬德(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敬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民 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本案程序終結。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同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黃敬德為監護宣告,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為監護宣告之裁定,然黃敬德已於裁定前之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而上開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爰裁定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民事裁定,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