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NTDV-113-監宣-245-202501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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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賴秝家 相 對 人 鄭鳳哖 關 係 人 鄭鳳嬌 賴海生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鄭鳳哖(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賴秝家(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鳳哖之監護人。 三、指定鄭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鳳哖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鳳哖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重度智障,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處理自己事務能力顯有缺陷,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請求裁定如主文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相對 人之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安置教養證明書、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為佐。而相對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師陳佩琳鑑定,結果略為:依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的診斷準則,鄭女之精神科診斷為1.中度智能障礙。2.思覺失調症。鄭女為中度智能不足患者,認知功能受損,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差,自我照顧常需他人支援,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亦多需他人協助,無法獨立進行金錢計算或財務管理,且依照目前醫療之進展,難有恢復之可能,在醫療、財務、生活應用與決策上宜由他人代理,以維護其權益。綜合以上所述鄭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本院認為鄭女因上述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該院114年1月14日草療精字第1140000596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 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父母均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關係人鄭鳳嬌為相對人之姊,分別具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且相對人之配偶賴海生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等情,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同意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鄭鳳嬌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鄭鳳嬌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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