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TDV-113-監宣-285-202503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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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黃靖庭 相 對 人 陶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經本院於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裁定所列事項,該裁定於114年2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不符法定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如認有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